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制性。主要職責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隻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别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按照黨中央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一般在市地級以下機關的市場監管、生态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綜合執法隊伍和其他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機構設置。确有需要的,根據行政執法機構設置實際,省級、副省級城市機關也可以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職務序列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置:(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副省級城市機關,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置督辦以下職級;(二)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高級主辦以下職級;(三)縣(市、區、旗)機關設置二級高級主辦以下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内任職定級。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争、擇優錄取的辦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綜合行政執法的工作内容:綜合行政執法指通過體制和制度創新,将原來由幾個執法部門分别行使執法權的領域統一由一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體制。綜合行政執法也稱“綜合執法”,是以全新的行政執法體系和工作隊伍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管理、生态環境保護、農業管理、交通運輸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綜合執法的領域統一執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行為。行政執法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包括: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體:行政執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的組織依法進行的。以行政權力為依據: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等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超越行政權力的範圍。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行政執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特定對象為對象:行政執法針對特定對象實施,例如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或企業進行處罰。行政執法涉及廣泛的領域,例如:市場監管: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環境保護: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保護生态環境。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産、流通和消費進行監管,保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公安執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為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行政執法活動的公正、透明和效率,國家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國考行政執法類崗位一共有十大部分,分别為:公安部部分人民警察職位,鐵路公安部分人民警察職位,海事局部分執法員職位、稅務局部分執法員職位、機場公安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移民管理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部分人民警察職位、長江航運公安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民航航空管理局公安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和海關部分執法員、人民警察和其他部分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