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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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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主要職責(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并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财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财政部備案。(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責任,力争稅款應收盡收。(三)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并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并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并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拟訂注冊稅務師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十二)承辦□□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稅務總局設l3個内設機構(正司局級):(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保密和保衛等工作;承擔稅務宣傳、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管理機關财務和其他行政事務。(二)政策法規司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研究提出稅制改革建議;拟訂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研究、承辦涉及世貿組織有關稅收事項;承辦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和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稅務行政複議、行政應訟工作。(三)貨物和勞務稅司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等(不含海關代征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訂具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四)所得稅司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訂具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五)财産和行為稅司組織實施财産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收業務管理,拟訂具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指導财産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的征管業務。(六)國際稅務司研究拟訂國家(地區)間反避稅措施,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談判,承辦草簽和執行有關協議、協定等工作;承辦與國際機構、國家(地區)間稅務機關的合作與交流業務;管理總局機關和國稅系統外事工作。(七)收入規劃核算司編制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稅收任務、出口退稅指标;參與起草稅款征繳退庫制度,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承辦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和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工作;拟訂稅收收入規劃和稅收會計、統計等相關制度;管理稅收數據;組織實施稅收統計工作。(八)納稅服務司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拟訂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争議的調解;起草注冊稅務師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九)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起草綜合性稅收征管規範性文件;拟訂稅收征收管理的長期規劃和綜合性方案;管理稅收發票和票證;拟訂和組織實施稅收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承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優化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實施稅源監控和管理,開展納稅評估,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與審計;指導海洋石油稅收業務。(十)稽查局起草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辦理重大稅收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并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協調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十一)财務管理司拟訂國稅系統财務、基建管理辦法;管理國稅系統的經費、财務、裝備、固定資産;審核彙編國稅系統的财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十二)督察内審司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國稅系統财務、基建、大宗物品采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十三)人事司拟訂國稅系統人事制度并組織實施;管理國稅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組織實施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國稅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行業概況稅務機關是主管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門。1994年,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财政分配關系,更好地發揮國家财政的職能作用,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财政管理體制。同時,為了适應分稅制财政管理體制的需要,我國對稅收管理機構也進行了相應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是□□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設區的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設區的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設區的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國家(地方)稅務局系統依法設置,對外稱謂統一為國家(地方)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國家(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級次、行政(經濟)區劃或隸屬關系命名稅務機關名稱并明确其職責。各級稅務局為全職能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區(市、盟、州)以及直轄市的區、副省級市的區,縣(旗),縣級市、地級市城區的行政區劃設置,地級以上城市的區也可按經濟區劃設置。稅務分局、稅務所為非全職能局(所),是上級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可按行政區劃設置,也可按經濟區劃設置。較大縣的城區、管轄五個以上鄉鎮(街道)的可設置稅務分局。管轄四個以下鄉鎮(街道)的機構稱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稽查局是各級稅務局依法對外設置的直屬機構。地級市的城區如有需要,可以設置稽查局,城區稽查局視不同情況既可按行政區劃設置,也可跨區設置。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及以下國家稅務局系統共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局、15個副省級城市局、337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局、82個直轄市區局、159個副省級城市區局、899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區局和2033個縣(市、旗)局,另外設置有3414個稽查局、直屬分局等直屬機構,10193個稅務分局、稅務所等派出機構,4346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事業單位。地方稅務局系統共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局、15個副省級城市局、325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局、73個直轄市區局、94個副省級城市區局、586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區局和1932個縣(市、旗)局,另設置有5186個稽查局、直屬分局等直屬機構,16373個稅務分局、稅務所等派出機構,2190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事業單位。按照分稅制财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着不同的征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負責代征),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從2002年~2008年期間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暫免征收),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于中國境内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内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内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中國境内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内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2009年以後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緻。2009年以後新增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确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緻。4.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确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5.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稅種确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時候無法确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經确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煙葉稅、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其中,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停止征收;少數地區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和管理工作還沒有從财政部門移交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隻設立國家稅務局,征收和管理稅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征收消費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煙葉稅。海關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船舶噸稅。此外,負責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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