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康初年,七月二十五日晚,戍正,本人攜帶從八牧田調取的五百匹馬抵京,于亥初依次同兵部、北衙、諸牧監交割了所有的馬匹,即八牧田牒文上所呈:這批馬匹的數量是五百匹整。另外,本人從未與齊王府泾陽馬場的閑廄使曹陽有過任何交易來往。”
靖王直視平康帝,緩聲陳述道。
池浚代平康帝發聲,問道:“殿下的意思是,聖上的證言,北衙的交割牒文,兵部尚書蕭羽、諸牧監大監江陌以及泾陽馬場閑廄使曹陽三位征人所提供的證言證物,均系僞證?”
“怎麼?”靖王似而非笑的道:“池大夫這般發言,是要在謀反坐贓的罪名之外,再給本王扣個誣言抵賴的罪名不成?”
池浚行禮,“卑職不敢。”
“既然不敢。”靖王冷笑,“再跟本王勘對證據時,就好好斟酌措辭,老老實實把話說明白,别玩兒什麼字眼兒花樣。本王矯情得很,陰陽怪氣的指控,不愛聽。”
池浚一禮過後,擡首同他對視,靖王眼光輕蔑,唇有笑意,笑得桀骜。
是了,是大秦那唯一一位能提得起橫刀的王,不馴于風雪,不馴于饑馑,不馴于敵寇,不馴于撕咬他的狼群,不馴于步步緊逼,聯合圍剿他的鐵證。
沒有人知道靖王低頭馴順會是哪般模樣,而有人在拭目以待,池浚暗自冷笑。
“案情重大。”卓弈接上靖王的話道:“草民代靖王一方提出“取會”介入本案審理之請求,請朝中精擇官員,詳覆禦史台所取之證,可疑之處,及時鞫正。”
在大秦案件審理過程中,取會是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關乎案件最後的審判結果。取會具體是指各級官署調查案情,取閱牒文,推動審理的特定章程,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公務是對證據的可采性進行核檢,驗證證據的真僞,取會的目的在于杜絕冤案的發生。
靖王暫時無法回駁禦史台的指控,唯有提出取會的申請。這是被指控一方的正當訴求,審案的法司一方無權駁回。
平康帝視着靖王,當衆命道:“準。”
卓弈又道:“為公正起見,請朝中除卻禦史台介入靖王一案取會之權。”
卓弈的這一請求完全合乎情理,在靖王一案中,禦史台是由聖令任命的诏獄專司一方,它不便再介入取會環節,對自己一方調查的證據進行核檢,否則,核檢的結果并不具備說服力。
如何保證取會環節結果的公正?朝中需要另外指定官署官員,對禦史台提供的證據進行覆核。所以,卓弈才會提出“精擇官員”的說法。
這是大秦司法程序運作中常見的“逐級監察,諸司互察”等交叉監察的路徑,如此可以排除某一派法司獨立捏造冤案的可能。
“言之有理。”平康帝道:“排除禦史台,再擇官署取會。”
“諸犯罪,皆于事發處州縣推斷。”卓弈道:“草民代靖王一方提出請求,請京兆府參鞫此案,進行取會。”
京兆府。
大秦律法規定,州縣法司為受理案件的初審法司,也是承擔取會責任的主體。若按正常的流程推進,靖王一案的案發地在長安,那麼京兆府就是此案的初審法司。
靖王一案之所以未經京兆府初審,原因在于此案的情況比較特殊,靖王的“罪迹”由禦史台最先發現,繼而此案又被确定是诏獄專司,所以京兆府從一開始未能介入此案。
對于平康帝和禦史台一派來說,還有另外一個原因:京兆府的長官是洛城世子獨孤上野。
如果京兆府在此時介入取會規則,那麼獨孤上野就擁有了靖王一案中牒文管理、案情鞫正、羁押嫌犯等權力。
所以,卓弈的請求一定會遭到駁回。
“禦史台提出反對。”池浚反駁道:“京兆尹獨孤上野與靖王殿下關系親厚,京府負責此案取會之任,有失公允。”
平康帝也道:“表兄與四哥情愛甚密,由京府取會,不免有包庇偏袒之嫌。”
争取失敗的結果在卓弈的預料之中,他又道:“如此,請朝中再擇官署。”
池浚朝向平康帝提醒道:“依大秦律,除州縣各級法司外,享案件看詳取會之權的衙署有三法司以及三省。”
也就是禦史台、刑部、大理寺三法司以及中書、門下、尚書三省。
平康帝思忖道:“禦史大夫和門下侍中由池浚出任,不能取會。刑部和大理寺有要務在身,無暇分身介入此案,尚書左仆射一職在賈旭恒一案後,一直出缺,朝中尚未任命官員出任。眼下看來,能夠負責靖王一案取會的衙署就隻有中書省了。”
中書省的長官中書令是段浔。
堂中衆人沉默不語,氣氛靜得微妙。
池浚道:“靖王與齊王謀反一案有關聯,中書令段浔身為齊王的嶽父,負責此案取會,是否合适?”
禦史台掌握的證據中,靖王與齊王有暗中勾結易馬的罪行,交易的二百匹馬系國資,即本案的贓物。如果靖王的罪行成立,無疑就形成了對齊王謀反之罪名的另外一項追加證據。
池浚是問:段浔負責取會,能否順利指證靖王,甚至是齊王的罪行?
平康帝沉思片刻後道:“目前看來,再無其他合适的人選,段學士為人一向公正,朕相信中書省取會的結果。”他說着看向靖王,“四哥可有異議?”
靖王不言,卓弈看了眼靖王,代答:“無異議。”
“好,”平康帝颔首,“今日之推問到此結束,限三日内,中書省完成取會程序,三日後禦史台進行二次推問,同中書省勘對取會結果,中書省無治獄之權,靖王暫由禦史台收押,可有異議?”
“無異議,有請求。”靖王道。
秦哲微怔,道:“四哥請說。”